类别:A
宁农业函〔2013〕43号 签发人:周晓宁
宁陕县农业局
关于对政协宁陕县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80号提案的复函
刘小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江口镇上市猪肉检验检疫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现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对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010年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本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这是法定义务。为严厉打击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确保上市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经我局与江口镇政府协调,将江口镇畜牧兽医站人员陈绪舜确定为江口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员,具体由陈绪舜负责入场检疫和上市肉食品的检疫工作,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的要求,实行派驻检疫员制度,对驻场检疫员实行定岗定责,做到严把“四关”,即“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确保四个100%,即进场畜禽的产地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出厂产品持证率10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二是在2012年12月及时为江口镇定点屠宰场配备了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改进了检疫手段。三是同江口镇政府和3户经营业主商妥在江口下街新建江口生猪定点屠宰场,将3户经营户集中起来屠宰。
感谢您对我县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宁陕县农业局
2013年6月18日
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陕县八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80号
案 由:关于加强江口镇上市猪肉检验检疫工作的建议
提 交 日 期:2013-1-24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
第一提案者:刘小平 界 别: 经济界 提案类别: 民生类
建议主办单位 农业局 会办单位: 经贸局、食药监局 办复时限:2013-8-20
关于加强江口镇上市猪肉检验检疫工作的建议
案由:
近年来,江口镇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全部未加盖定点屠宰印章和检疫印章,出现屠宰环节监管缺失,屠宰场点检验、检疫不到位,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私宰肉上市销售。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白条肉”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后果不堪设想。存在原因主要是:
1、江口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地面积较小,屠宰设施陈旧,生产条件落后,不能满足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现有个体屠宰经营户吕双明、李建华、曾年学三户(其中吕双明为定点屠宰户),他们各自分开屠宰,分开销售,且三户屠宰经营户居住较分散,导致定点屠宰难落实,检验检疫未开展。
2、由于生猪屠宰经营户屠宰时间和检验检疫人员作息时间差异,致畜牧检疫人员在具体检验检疫操作上脱节,使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都未能按要求得到落实。屠宰上市猪肉的检验检疫工作出现盲区。
建议: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一是由镇政府成立猪肉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将生猪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分工。二是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成立专项工作检查组,开展不定期的检查活动,促进辖区猪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一是畜牧、工商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畜牧要加强上市猪肉的检验检疫工作,要派检疫人员到屠宰场点进行检验检疫,认真落实宰前检测检疫、宰后检验等工作,把好检验检疫关。工商要做好上市猪肉的日常监管工作。二是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对于私屠滥宰行为从严打击。
3、加强责任追究,确保监管到位。畜牧部门要为检疫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质量。要强化检疫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检疫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他们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检验检疫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4、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防护和维权意识,在购买猪肉产品时认真查看检验检疫印章,拒绝购买“白条肉”,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