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下车过程中,驾驶员未关上车门就启动车辆,导致乘客被车门挂倒,又遭车轮碾压,造成乘客十级伤残。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阮女士各项损失963.6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83010.38元。
2013年12月22日12时20分许,刘某驾驶被告某客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陕县城关初中门前处停车下客时,由于疏于观察,在车门未关的情况下起步,导致正在下车的阮女士被车门挂倒,后遭车轮碾压,造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阮女士治疗终结后,就各项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客运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对此,被告某客运公司同意阮女士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其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阮女士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过高,要求按标准核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被告某客运公司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阮女士受伤,被告某客运公司作为刘某的用人单位,对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阮女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阮女士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客运公司予以赔偿,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