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调解协议约定付清赔偿款近一年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对方返还已付的赔偿款。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两河人民法庭对这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单华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17日,单华与任娟参加完教师培训后在宁陕中学校园内相遇,单华以任娟还欠其家里的住宿费未付清为由向被告讨要,双方为此发生口角,继而撕打在一起,后被路过的老师和校警拉开。任娟受伤后,为确保腹中胎儿的安全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单华之母两次到医院看望任娟,恳求协商了结此事。2013年7月31日,经双方的书面申请,在双方亲属的直接参与下,宁陕县城关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单华向任娟赔礼道歉;任娟的住院费由单华承担;单华一次性赔偿任娟所有损失4500元。协议达成后,单华不但向任娟赔了礼道了歉,还支付了住院费和4500元损失。
2014年7月25日,单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并要求任娟返还4500元赔偿款。任娟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且单华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完义务近一年后,要求被告返还赔偿款,于法无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