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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石渣明显受益 未恢复原状侵权应赔

作者:杨英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06 08:47 【打印本页】
    近日,宁陕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甲赔偿原告张甲39000余元。
    2013年3月王甲承包一起排洪渠工程。同年4月,王甲让王乙组织施工。原告张甲水田位于修建排洪渠旁边,王乙在施工过程中将部分石渣堆放在了原告水田里,施工结束后其对田里的石渣进行清除时未清除干净。时值插秧季节,为不误农时,原告便亲自下田清除石渣,在转运石渣过程中不慎跌入堰渠内受伤,造成左足内固定及脱位术,住院治疗7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乙在施工过程中将石渣堆放在原告田里未及时清除干净,原告为了不误农时及早耕种,自己动手清除,结果导致其受伤。因王乙未尽到及时清除义务,恢复原告水田原状,故对造成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乙受雇于被告王甲,应由雇主王甲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理石渣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王甲的赔偿责任。据此,被告王甲应承担原告损失之主要责任,原告自负损失之次要责任。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