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在当今社会尤为常见,但对于施工还需要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规定,人们常存在误区。因而,一旦雇员在施工中受伤,不仅不知道找谁赔,还会出现发包人、转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相互推诿,导致伤者索赔无门。
近日,宁陕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工程被层层转包、分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四被告中一二三被告均认为自己不认识伤者,也没有直接雇请伤者干活,谁雇请的应由谁承担,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被告则认为自己只是喊了一下原告,他在分包的实际工程中也没有赚到钱,不属于受益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伤者是在给前三位被告干活儿,所以受伤的损失应由前三位被告承担。咋一听,还觉得四被告均说的有理。无奈之下,伤者苏军只好求助法院,后在法庭主持的庭前调解中,法官通过释法说理,让四被告明确法律,终促成调解协议,伤者获得67000元赔偿款。
经法院查明,2014年1月,被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宁陕县某村移民安置工程后,将建房劳务工程转包给被告汪明,汪明又将房屋屋顶搭建及盖瓦工程分包给被告唐田,唐田又将分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苏东。2014年6月9日被告苏东雇请原告苏军干活。同年6月15日,苏军在施工中不慎被电锯锯断左手小拇指,造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汪明等人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或间接发包给汪明等人,雇员苏军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汪明、唐田和苏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解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苏军的各项损失共计67000元,被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14740元,被告汪明、唐田和苏东分别赔偿原告苏军17420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送达调解书后,四被告积极配合,全额履行了67000元赔偿款。(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