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法院12月31日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原告李凯(化名)当庭领到2.6万元劳务工资,结束了8年的讨薪之路。
2006年,原告李凯承包被告建设工程的人工劳务,雇佣工人10余名组织施工。期间由于停电致使工程中断、进度延误,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计算,李凯完成工程量的劳务费约合3万元,但应承担违约金10余万元,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向李凯结算工程款,双方为此纠结了8年,在无奈之下李凯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由于原被告对完成的工程量未进行核实和结算,双方对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分担分歧较大。针对这一点,法院认为,施工过程事实清楚,拖欠工程款事实存在,原告违约不属于其自身所致,故被告应积极履行欠款义务。为尽快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经法庭耐心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2.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当庭付清了2.6万元欠款。至此,困扰原被告8年的纠纷圆满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