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司法行为 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专项活动,深化检务公开,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吸收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执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司法公信力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提高检察委员会的决策质量,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近日,陕西省宁陕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的内容范围。《制度》明确,检察委员会讨论以下重大、疑难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主要有以下六类案件:社会影响大,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系社会知名人士的案件;涉检信访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请抗诉、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其他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案件。
明确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的程序要求。《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明确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委会的方法程序:一是确定列席的方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提请研究案件的业务部门提出,报检察长批准。二是确定列席的程序。确定列席会议后,相关部门应当在三天前与县人大、政协相关工作机构联系,确定办理案件所在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由同级人大、政协相关工作机构通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参会。三是确定列席的回避要求。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不予邀请列席。
明确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的权利义务。《制度》明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讨论的案件畅所欲言,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发表的意见,检察委员会要充分考虑,并记录入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需履行如下义务: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准时出席会议;会议结束后交回检察委员会会议材料,并保守案件秘密;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相关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弘扬法治正能量,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