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道路执勤执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制度、禁令。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在执勤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配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携带警察证(协勤证)、处罚决定书、强制凭证、罚款票据、POS机、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等。
第五条 在执勤执法、接处警、事故处理等等执勤执法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执勤执法用语,告知当事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行为,执法全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并按照执法记录仪管理规定,注重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勤执法全过程。
第六条 在公路上需要设点执勤的,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15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由两名以上正式民警或者由至少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交通协管员进行。
第七条 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向驾驶人敬礼,出示证件,并表明执法身份。执勤期间严禁衣帽不整,严禁叉腰或将手插入裤兜,严禁在执勤当中有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执勤中扎堆闲聊。
第八条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条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做到填写项目完整、引用法条准确、字迹清晰,禁止使用圆珠笔等不符合规定的书写笔填写。
第十一条 严格罚缴分离,收缴罚款一律使用POS机上缴财政罚没专设账户,严禁现场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严格按照执法办案网上流转机制执行,严禁网外立案、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各办案单位、办案民警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要严格落实相关安全规定,严加看管,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办案单位、办案民警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如实填写执法办案区各类台账,如实记录执法办案过程、办案区的使用情况,完善执法台账资料,使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第十六条 对涉案车辆实施暂扣措施的,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予以详细登记,并拍照或录像固定,按法定程序对涉案车辆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暂扣车辆停车场要建立涉案车辆台账,被暂扣车辆上要悬挂(或粘贴)吊牌(或卡片),注明暂扣时间、涉案事由、办案单位,经办民警,返还暂扣车辆要收回暂扣凭证,并将返还领取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路面执法岗位、事故处理岗位、车驾管岗位以及违法处理岗位都必须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要全程记录从上岗开始至勤务结束全程不间断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路面执法岗位、事故处理岗位、车驾管岗位以及违法处理岗位要及时将执法记录仪摄录的执勤执法影像数据上传至数据采集工作站,并按照规定对媒体文件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各执勤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出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收集违法证据,记录现场违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执勤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维护民警(协警)的合法权益,通过回放影像资料,真实的反映民警的执勤执法过程,保障民警(协警)执勤执法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各执勤执法单位要将通过执法记录仪收集违法证据、记录违法情况、维护民警(协警)合法权益的案例及时收集整理,并将执法记录仪及管理系统发挥作用的案例每周五16时前报大队法宣室。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办案民警要健全完善执法台帐,认真建立、健全电子执法台帐体系,同时建立纸介执法台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执勤执法单位每季度要将本部门的执法档案、民警个人执法台账报大队法宣室,真实反映本部门的执法状况,以此作为法宣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大队每月定期对执法质量、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情况组织考评,抽取部分案件组织点评,并对执法质量、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情况、案件办理情况每月进行点评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