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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装“电猫”捕猎 电死同伙获刑

作者:李娥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5-06-11 08:46 【打印本页】
    6月4日,宁陕法院对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晓林、杨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4年12月22日开始,王晓林、杨军与刘涛(被害人)在刘涛家对面的山上以安装高压电捕器(俗称“电猫”)的形式非法捕猎,并将“电猫”开关安放在刘涛家的屋檐下。2014年12月31日早上,在刘涛关闭“电猫”开关时,由于操作不当,不慎被“电猫”电死。案发后,王晓林、杨军与刘涛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晓林、杨军为捕杀猎物,非法安装高压电捕器,对其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疏忽大意,未采取较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被害人刘涛被电击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通过该案告诫人们,私自安装高压电捕猎器进行非法捕猎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伤人事件,既要进行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