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工作合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和《安康市国家税务局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国税发[2016]3号)工作要求,我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与县地税局联合开展了对近2013-2014年度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工作,已按期完成,由于我县查账征收企业盈利户数极少,可供调查测算的样本有限,不具有普遍性,实用范围也不全面,由于我县经济落后且测算的应税所得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鉴于此种情况,经与县地税局协商,我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执行,现将调整的我县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布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县国地税各分局(所)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中要切实加强协作和信息反馈,保证国地税管辖的同一行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完全一致,实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宁陕县国家税务局 宁陕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