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宁陕县法院:宅基转让需谨慎 合同无效要担责

作者:杨英 来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6-04-11 09:30 【打印本页】
    近日,宁陕法院蒲河法庭成功调解审结一起因农村宅基地转让引发的纠纷。
  陈甲是宁陕城关镇某村村民,2013年10月20日,他将在自家宅某地上修建的五层楼中的第五层以15万元转让给宁陕筒车湾镇某村侄子陈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甲应协助陈乙办理过户手续,并约定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陈乙给付了部分房款,陈甲方也交付了房屋,但因各方原因陈乙并未办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陈乙将卖房的陈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结合现行法律对双方进行释明讲解,陈乙同意返还房屋并支付住房租金,陈甲也同意退还房款,一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农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依法是可以转让的,但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集体村民间可以转让,转让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二是转让房屋时宅基地同时转让,并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物权才能转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