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公共场地私自安装地锁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6月,我局安排专人进行了排查,目前,城区公共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均未发现私自安装地锁的情况,您所反映的私自安装地锁这一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居民住宅、小区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3条第2款: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因此,您所提到的私自安装地锁这一情况需同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处理。
下一步,我单位也将继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在城区公共场所私自安装地锁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感谢你对我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你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局工作,为城乡建设建言献策。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5日
联系人:辛长生 联系电话:13909154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