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住房大修基金统一管理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交存的范围为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我县物业发展较滞后,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少,且大都是近几年新建的房屋,我局在办理建设手续时要求建设业主加强后期管理,逐步实现物业规范管理,依法收取相应的大修基金,目前,民安小区(温馨家园)物业管理机构已经向住户收取了一定数量的大修基金。
为了加强小区后期管理,我局与双创办正在制定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全县物业管理。同时,已经安排人员对大修基金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建议,适时出台我县住宅专项维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感谢您对县城建设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5日
联系人:张龙虎 联系电话: 6826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