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相关知识整理汇编
索引号: | QT-fzb-gfxwj-zffz-2014-0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4-11-26 14:48 | 成文日期: | 2014-11-26 14:48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目 录
一、规范性文件定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依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性文件定义
《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第一 外部性。涉及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权利义务。
1.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2.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二 普遍适用性。
第三 反复适用性。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办法》第七条。
(一)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3.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4.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部、省双重管理和国务院驻陕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二)禁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
1.议事协调机构;
2.部门派出机构;
3.部门内设机构。
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禁止规定事项(《办法》第九条)
1. 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2. 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3.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4. 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办法》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1.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试行、暂行一般不超过2年)。
3.为便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在文件后应注明: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至xxxx年xx月xx日终止。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一)报备要求(《办法》第十九条)。
1.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2.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应当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二)报备材料(《办法》第二十一条)。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三)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2.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