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dwfw-zffz-2015-002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5-02-04 10:12 | 成文日期: | 2015-02-04 10:12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5〕4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
宁陕县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要求,结合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为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一是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它是面向社会发布的,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项,部门间的协调等事项均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具有在一定范围普遍适用性,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体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相对人,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四是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既可以对同一相对人反复使用,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只要是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它不仅适用于当下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往后发生的同类事项。五是内容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性的权利义务,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义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宁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三、工作方式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我县的规范性文件代字为“宁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如2015年第一份规范性文件的流水号为〔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加制定机关发文登记流水号,如县政府法制办2015年“三统一”登记的第1份规范性文件是县政府2015年第1份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宁规〔2015〕001-县政府001”,县政府法制办2015年“三统一”登记的第5份规范性文件是财政局2015年第1份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宁规〔2015〕005-财政局001”,县政府法制办2015年“三统一”登记的第8份规范性文件是城关镇2015年第1份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宁规〔2015〕008-城关镇001”。
(二)统一公布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的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政府所属部门、各镇所属网站。
县政府法制办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每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并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进行公布,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四、工作程序
(一)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起草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制发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需同时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本单位法制股室审查意见。
2.县政府办公室按分管负责人批示将草案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4.县政府文印室在统一登记并编制发文字号后起草单位进行印制。
5.县政府法制办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二)政府部门(镇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程序
1.起草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本部门(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通过本部门(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由
起草工作机构按照办文程序提请部门(镇政府)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3.起草工作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部门(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材料报送齐全的,县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受理;材料报送不齐的,不予受理。
4.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5.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部门(镇政府)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法制信息网统一公布。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安排专门力量于7月1日以前完成对本部门(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重新发布。凡未按照本方案进行重新发布的部门(镇政府)规范性文件,自7月1日以后全部废止,不得作为部门(镇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若逾期不完成清理任务继续将部门(镇政府)原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而引发行政纠纷的,由部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将纳入2015年部门(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