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和《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 XZF-zfb-nzbf-fgwj-2016-002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6-06-03 09:13 | 成文日期: | 2016-06-03 09:13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6〕005—县政办004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16〕005—县政办004
宁政办发〔2016〕58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和《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以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保为基础,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建立与小康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兜底安全网,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中省市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和《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陕政发〔2015〕47号和安政发〔2015〕35号),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体救助体系,使遭遇突发性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原则
第四条 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原则。依据救助对象就业情况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对救助对象实施阶段性或一次性救助。
第六条 劳动自救原则。临时救助主要是对暂时特困的城乡居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创造条件,鼓励、扶持救助对象尽快脱离困境。
第三章 临时救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主体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个人,不论户籍、不论家境,只看遭遇急难的类型、程度和是否有自救能力。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受理程序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具有本地户籍人口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下设的救助中心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县救助中心的核查。无正当理由,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住建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第五章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包括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和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
1.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按10%比例入户核查后,再结合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办理审批手续。
2.非本地户籍居民的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可联系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做出审批意见。对符合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的按相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镇政府审批,并及时录入救助管理系统,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后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条 临时救助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转介服务救助。
1.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 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按相关程序及时转介。
第七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具体标准按照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明确如下:
(一)住房困难救助标准。火烧房屋财产损失较大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困难和农村现住房屋为严重危房的“三无户”(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可申请临时救助。
①火烧房屋救助标准:
A、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恢复生产生活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2000—2500元;
B、烧毁房屋3间以下,恢复生产生活需1—3个月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500—2000元;
C、烧毁房屋1间以上,恢复生产生活需1个月(含1个月)以下的,人均给予生产生活补助1000—1500元。
②危住房屋救助标准:
属于兜底脱贫对象的贫困家庭现住房屋为严重危房无法改造的“三无户”(无房可住、无劳动力、无经济来源),又未享受陕南移民搬迁政策,无法搬迁的家庭,为保证其基本生存与基本生活可申请临时救助,具体标准按政府专题研究执行,但原则不越过全县统一改建标准。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合疗和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A.个人支付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5000—10000元;
B.个人支付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3000—6000元;
C.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2000—4000元;
D.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1000—2000元;
E.个人支付医疗费在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救助500—1000元;
(三)子女教育救助标准。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教育专项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A.初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1000—2000元;
B.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年2000—4000元;
C.大学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5000元。
(四)意外事件救助标准。溺水、车祸、矿难,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五)其他对象救助标准。按救急救困原则,视其事情轻重大小和家庭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不超过上线标准。
第八章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协同办理。
按照《安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县民政局要在政务大厅设立民政受理窗口,同时各镇要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理、及时。
第十三条 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政府统筹、社会参与。
要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具体方案,为救助对象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要动员、引导县志愿者协会、益公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组织设立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九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在县政府领导下实施,县政府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组长,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人社、卫计、妇联、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镇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事务。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认真履行临时救助受理、调查、审核、上报等职责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县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体、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十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要不断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县财政要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0.6%的比例,将临时救助资金与医疗救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可用于低保户的临时救助,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可以预留一定应急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向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一章 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要加强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中心的人员调剂配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运转支出。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督办室要将临时救助工作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考核办和民政局要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各镇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差错登记范围,细化具体内容,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救助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办发〔2013〕86号)同时废止。
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09〕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院财公开原则;
(四)入出院自愿原则。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免费提供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并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农村敬老院提供捐助和免费服务。
第二章 供养办理程序
第五条 敬老院入住对象必须是农村五保户,入院者应服从敬老院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应由五保对象本人或经本人同意由其监护人或村民小组申请,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体检后,由敬老院与五保对象监护人或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的五保对象,不得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宁陕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入院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村民小组书面申请、五保证、合疗证(卡);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监护人或所在村委会接回实行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
(二)拒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敬老院其他老人无故吵架、打架,影响恶劣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八条 五保集中供养内容。
(一)实行集体伙食,讲究饮食营养,合理配餐,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每顿饭菜留样,重大节日按风俗习惯改善伙食;
(二)保穿:供给衣服和被褥等生活用品;
(三)保住:按照通风、采光、安全的要求,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敬老院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护人员,常见疾病及时医治;县民政局为五保对象统一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敬老院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后,其余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救助;
(五)保葬:入院时,监护人或村委会应为五保老人准备棺材存放敬老院备用,五保对象去世后,村委会和敬老院要从简办理五保对象丧葬事宜,安葬费用以延长其一年的生活费方式解决;
(六)保教:农村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实行县民政局和镇政府双重管理。县民政局对敬老院五保供养情况实行一月一检查;各镇主要领导至少每半月到敬老院检查一次;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至少每周到敬老院检查一次;院长和服务人员坚持长住敬老院,实行24小时监督管理,共同把敬老院建成五保老人的温馨家园。
第十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入院五保人员和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由7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入院五保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每周要召开一次院务会。
第十一条 中心和区域敬老院院长及服务人员由县民政局选聘,敬老院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院务工作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安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确定。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不到位的应予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保持院落干净整洁,家具用品要摆放统一,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无痰迹,衣被折叠整齐、美观大方。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敬老院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按民政局上报名册拨付至各敬老院资金专户,由敬老院财务人员专账管理。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五保对象的吃、穿等日常支出,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院务流转办公经费按省市财政分担比例由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除生活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及个人存款由五保对象自行保管,因身体、智力原因无法自行保管的,由财务人员代管。
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由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算好资金帐,保证供养人员生活、衣被和日用的正常开支,做到略有结余。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五保对象入院要办理财产交管手续,其土地、房屋、林地和其他财产带入敬老院管理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计入院集体财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资金争取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拨付敬老院五保供养资金,按规定预算拨付五保供养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卫计部门加强医疗服务工作,负责敬老院卫生室设施配置和五保老人住院合疗的报销,做好五保老人防病、治病工作;广电部门负责敬老院有线电视的安装、收视维护等;供水、供电部门要切实优惠减免敬老院的用水、用电费用;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村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教体、人社、国土、住建、公安、消防、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监管敬老院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予以辞退,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宁办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