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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zffw-zffz-2016-0055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6-09-25 11:41 成文日期: 2016-09-25 11:41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6〕14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宁政发〔2016〕14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5日
 
 
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陕府法发〔2012〕46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2号、安政办函[2016]54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下称法律顾问组),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近三年内,专家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处事严谨;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县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定。法律顾问聘任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并公布。
    县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与政府任期一致,五年一续聘,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组全面工作。
    第七条  法律顾问组根据县政府的要求,承担下列工作: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对县政府在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协助审核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县政府合同类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六)对本县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提供咨询、审查意见,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七)应邀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
    (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法律顾问组的召集、联络工作;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做好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召开会议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组织办理县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的,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完成所承担工作,需书面报告县政府的,个人承办的由本人签字;集体承办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一式二份,通过县政府法制部门向县政府转报。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邀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当面接受县政府领导咨询的,应当注意礼仪,着装整齐,遵守县政府的有关规定。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纪律或者组织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或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任期内,三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聘请的法律顾问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为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旅费等费用报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取合理报酬。
    聘用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个人或其所在的律所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