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zcfgjgfxwj--2017-014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7-06-18 17:54 | 成文日期: | 2017-06-18 17:54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7]010—烟草局001 宁烟专〔2017〕3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17]010—烟草局001
县局各部门:
现将《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随文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4月7日
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陕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二)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三)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四)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五)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经营卷烟存在人身安全、公共安全隐患的。
(七)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配件、车辆销售及维修、烟花爆竹、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文化用品、彩票、渔具、水产酱杂调味品、蔬菜批发、打字复印、花卉、熟食、蛋糕、劳保用品、计生用品、仪器仪表、干洗、丧葬用品、冷饮、服装鞋帽、废品回收、礼品回收、学生用品和体育用品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且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等与主营业务相独立场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区域。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200人/个,每增加2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3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四)非聚居区工程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大门两侧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所指农村,是指除宁陕县县城及集镇规划区所在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4月7日发布,2017年5月7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5月7日。原2004年5月1日颁布的《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对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零售点,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