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教育体育局 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FB-xxfbgdwxxgk---2017-2114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12-05 15:10 | 成文日期: | 2017-12-05 15:10 |
发布文号: | 宁教体发〔2017〕198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17〕018-教体局001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教育体育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1日
宁陕县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
为全面提升全县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教师表彰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全县业绩突出的学校、教职工和成绩优异的宁陕籍学生。
第二条 奖励类别
高中、初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奖,幼儿园保教质量综合监测评估奖,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
第三条 奖励标准及内容
(一)高中教育质量奖
1.高考奖
符合“宁陕县户籍、学籍和考籍,且从高一年级秋季入学起连续在宁陕中学实际就读并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不包含县域外复读高三的往届毕业生)”参加当年高考成绩达一、二本线的分别按每生2000元、1000元奖励学校。
2.综合奖
学年末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达一、二等奖,按学年末实际在册在岗教职工人均500元、400元进行奖励。
3.励志奖
依据《宁陕县政府励志奖实施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执行。
4.贡献奖
高考获得全市文、理科第一名或学生被北大、清华录取,按每生10万元奖励其高三任课教师。
(二)初中教育质量奖
1.中考成绩在600分以上(含600分)、550分(含550分)至599分(含599分)、500分(含500分)至549分(含549分)的,分别按每生20000元、5000元、1000元奖励考生所在学校。
2.学年末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获一、二等奖的学校,分别按学年末在册在岗教职工人均500元、400元进行奖励。
(三)小学教育质量奖
全县小学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荣获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的学校,分别按学年末在册在岗教职工人均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进行奖励。
(四)幼儿园保教质量综合监测评估奖
全县幼儿园保教质量综合监测评估荣获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的幼儿园,分别按学年末在册在岗教职工人均500元、400元、300元、200元进行奖励。
(五)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
依据《宁陕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单位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单位,奖励获奖单位。一等奖各奖励6000元、二等奖各奖励5000元、三等奖各奖励4000元。由所在单位兑现到教职工个人。
本办法第三项(一)、(二)、(三)、(四)、(五)款所列奖金(学生励志奖除外),由所在学校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兑现到受奖教职工个人。
第四条 奖惩措施
1.根据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结果,中学荣获一、二等奖和小学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授予宁陕县中小学教育质量“先进学校”称号,幼儿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授予宁陕县幼儿园保教质量“先进幼儿园”称号,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原来13%提高到15%,县级以上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指标予以倾斜。
2.根据教育质量综合监测评估结果,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当年排名倒数第一,或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校(园)长不得进入优秀档次,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由原来的13%降为10%,取消县级以上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小学、幼儿园连续两年综合考评处于后两位者,初中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处于倒数第一者,依据《宁陕县教育系统问效追责办法》进行问责,直至解除校(园)长聘任合同。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是对业绩突出的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和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励。奖励资金在百万教育振兴基金中列支。
2.奖励实行等额评审(并列位次的学生一并列入奖励对象),同类奖项不重复受奖,如有重复奖项按最高奖项奖励。
3.以上奖金均为税后奖励,教职工、学生获得的奖金都必须全额兑现到个人。
4.县教体局成立教育教学质量奖评定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教育督导室主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在教育股设立办公室,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5.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原《宁陕县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宁规〔2015〕006-教体局0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