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nzf-zfwj-2013-0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3-01-18 17:15 | 成文日期: | 2013-01-18 17:15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13〕3 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宁陕县城区烟花爆竹实行区域性限制燃放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宁陕县城所辖区域内北至城关初中、南至 210 国道白石岩及西汉高速县城引线西沟口隧道、东北至宁陕中学旧自来水厂、东至东河养猪厂、西至子午路沿线及城区周边山林。
第四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公安、安监、工商部门共同认定的专营单位和零售商可以定点存储销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对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安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单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42 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在子午路沿线、长安东街、长安西街、迎宾大道、关口街、党政办公机关和学校内及周围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从重处罚,并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违反规定的个人和直接责任人,若拒绝公安机关人员劝阻或有其它严重情节行为的,公安机关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下(丧葬、婚庆),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举行庆祝活动或焰火晚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必须先制定燃放安全方案,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燃放。
第七条 城关镇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教育所属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自觉遵守规定。按照单位包干部职工、学校包学生、社区包居民、村委会包村民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和管理,提高按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
第八条 县公安局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住建、卫生、爱卫、双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限制燃放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在实施期内如上行法规发生变更,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则以上行法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 5 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陕县关口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