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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zcfgjgfxwj-zfwj-2015-015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5-12-25 08:59 成文日期: 2015-12-25 08:59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5〕19号宁规〔2015〕009号—县政府002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宁规〔2015〕009号—县政府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行为,有效治理城区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保障城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道路范围内(含人行道)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占用城区道路上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第四条  县住建、双创、交警大队、物价、财政、地税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
    县双创办根据住建局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主体,并对停车泊位收费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负责维护停车泊位的环境卫生及相关设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制定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地税局负责监制和管理收费票据,县财政局对资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住建局、县双创办、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在不影响通行的原则下,科学规划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由县住建局负责设置、施划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和交通提示、警示标志、标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上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PPP模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的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按照同路段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七条  社会资本在参与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过程中,须进行安全论证,提出建设方案,由县城市管理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国土资源、住建、双创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内禁止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条  县住建局、县双创办、交警大队在规划区域设置摩托车专用泊位。摩托车在摩托车专用泊位停放不收费。
    第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载货车、工程车、农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城区道路及临时泊位上停放,大中型客运车辆必须在客运站停放,公交车必须在站点停放。
    第十三条  城区道路临时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按照相关法规核定。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收费主体由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从事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主体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并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停车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执法车、军警车和电力抢修、供水、供气抢修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城区内设置的出租车临时停靠点收费标准由负责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出租车营运公司及经批准的收费主体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收费。
对不出具合法票据或者出具虚假票据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对停车收费管理混乱的,由县双创办终止其停车泊位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对不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县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县交警大队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  擅自在城区道路上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县双创办、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者应当听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对拒绝、阻扰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拒绝交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