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zcfgjgfxwj-zfwj-2016-0152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6-11-16 09:21 | 成文日期: | 2016-11-16 09:21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6〕011—县政办008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16〕011—县政办00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宁陕县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健康宁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救助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不含兜底的五保、低保人口),主要解决贫困患者经各类报销、救助后仍需自付的大额医疗费用(2500元以上)。
第三条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以救助贫困患者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类管理。基金来源:县财政每年初列支适当的专项资金,后期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由县财政全额保障;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救助范围包括:
(一)经各类报销、救助后仍有大额医疗费用未报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贫困患者。
(二)经各类报销、救助后自付费用大于起付线0.25万元以上的常见疾病住院贫困患者。
(三)患儿童(0-14周岁)急性白血病 (只含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含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贫困儿童;患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9种大病的贫困患者。
(四)患重大地方病及其他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贫困患者。
(五)符合贫困医疗救助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以下费用不纳入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残)、打架斗殴、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2.超出医保、新农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
3.未通过分级诊疗自行转院诊治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按照以下标准救助: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经合疗报销、民政救助分别达封顶线后剩余合规医疗票据再按7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患重大地方病及其他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患常见疾病住院经合疗报销、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大于起付线0.25万元患者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比例为:0.25万元至1万元(含)救助50%;1万元至2万元(含)救助60%;2万元至3万元(含)救助70%;3万元以上(含)救助80%。
(四)患儿童“两病”及尿毒症等19种大病患者,经各类报销、救助后自付费用实行兜底报销,使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二级医院达90%,三级医院达80%,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政府出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申请救助相关资料到县合疗办办理贫困医疗救助。
(一)门诊特殊慢病救助顺序为:门诊特殊慢病合疗报销→民政慢病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二)住院救助顺序为:新农合基金报销→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基金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三)办理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需提供如下资料:
1.当地政府、村委签字盖章的贫困人口证明;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惠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合疗报销结算单、大病保险结算单、民政救助结算单复印件;
4.门诊特殊慢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救助需提供处方及发票原件;
5.住院救助需提供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享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的患者,应严格遵守技术转诊制度。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成立由分管卫生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卫计、民政、扶贫、农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合疗办,由县合疗办负责日常办公。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按照公平、公开、服务、受益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县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的审批,县合疗办负责贫困人口患病医疗费用的审核,并将核准的救助资金通过惠农卡拨付给患者。县民政局、县扶贫局负责建立贫困人口救助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实行结余滚存管理,超支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各方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救助基金安全、公平使用。
第十五条 贫困人口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救助资金,一经查实,除依法追缴已救助资金外,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