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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zcfgjgfxwj-zfwj-2016-015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6-11-29 15:51 成文日期: 2016-11-29 15:51
发布文号: 宁规〔2016〕013—县政办010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6〕013—县政办0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资金的申请、使用及偿还,合规高效使用贷款资金,依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我县采取“市带县” 模式,以安康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发投公司”)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农村环境整治、校安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宁陕县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统筹运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指定县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贷款资金管理及相关审批工作。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贷款的用款主体,负责贷款资金的申请提取、对外支付、项目实施及监督各受托单位的项目实施。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最终项目实施主体不一致的,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委托实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
项目资本金是县政府依据市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或整合资金使用办法筹集的财政配套建设资金和其他方式落实的项目资本金。 
贷款资金是指宁陕县通过“市带县”模式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申请的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筹集。县政府依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于每年年初下达项目资本金安排计划,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并分批办理资金拨付,资本金需与贷款同比例到位;采取其他方式筹集的项目资本金,需获得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对资金性质的认可,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贷款发放前投入的资金,若要认可为项目资本金的,需由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认可的部门审定;债务资金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贷款资金筹集。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向市发投公司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市发投公司据此向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市发投公司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的账户。市发投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资金及时划转至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存入开发银行陕西分行资本金账户的资本金,由开发银行陕西分行按照贷款资金使用方式进行监管;项目资本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依据地方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按照项目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方式,依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采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受托支付为主,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对于统规统建项目,原则上采取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受托支付方式。子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下,无法进行连片整体施工的统规自建项目,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但相关方的账户需开立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第九条  资金使用流程。所有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与实施企业等承建商、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协议,严格遵循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的原则,由各受委托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负责申请使用本部门所属项目资金,原则上一年申请拨付两次,具体项目进度由各受委托项目实施主管单位负责上报,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具体由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进度勘审。办理资金支付时,项目实施主体需填制“宁陕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具体格式由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各受委托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填报),提交县发改部门、扶贫部门、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字盖章审批(注:单个项目首次用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审批;100万至30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终审;3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复审,县长终审。单个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用款额度1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县长初审,常务副县长终审)。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资金支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至市发投公司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市发投公司将资金支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至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对口业务处室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条  受托支付材料
    (一)统规统建类项目
    1.建设类工程。资金支付申请表、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保险合同(如有)、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支付证书、正式发票(如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照片、工程量清单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发改部门的批复;项目土地审批文件;项目环境审批文件;项目规划文件。
    2.安装类工程(亮化、绿化等)。资金支付申请表、采购合同、招投标材料、正式发票(如有)、安装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统规自建类项目
    资金支付申请表、付款凭证(银行凭证或收据、收条等)、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首次支付时,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土地、规划、环评审批文件(如涉及)。
    第十一条  自主支付材料。与资金支付有关的合同或协议、银行账户流水、凭证、收据等资料。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公司于上年最后一个季度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县政府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的申请,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报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将购买服务费用批复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依据与市发投公司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县人大年度批复预算,按照市发投公司依据与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款期内贷款本金按每半年一次、利息按季度偿还的约定,将购买服务资金拨付给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公司,由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公司及时拨付给市发投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为县政府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由县政府从其他财政资金落实。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监管实行全过程监督、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防范贷款资金回流、挪用。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发改、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内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对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需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贷款资金账户,项目相关方需在开发银行陕西分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