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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zcfgjgfxwj--2016-0159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6-11-29 15:55 成文日期: 2016-11-29 15:55
发布文号: 宁规〔2016〕012—县政办009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6〕012—县政办00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
 
 
宁陕县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健全利用国开行贷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项目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宁陕县政府采取“市代县”模式,以安康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发投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申请国开行中长期贷款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村组道路、农村安全饮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校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局作为贷款项目牵头部门,负责贷款项目年度实施建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及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扶贫局(脱贫办)负责脱贫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收集汇总,按村编制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议计划,协调督促各镇和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对贷款项目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情况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县级用款主体,承担贷款资金使用和还款资金归集责任,负责委托和统筹协调各建设单位(实施主体)贷款项目融资工作。
    县交通局受委托作为村组道路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县农水科技局受委托作为农村安全饮水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县住建局受委托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贷款项目中的垃圾、污水及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县教体局受委托作为校安工程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镇政府受委托作为所辖贫困村美丽乡村建设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住建、环保、农水科技、交通、公安、安监、人社、气象、经贸、卫生、教体、档案、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贷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贷款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宁陕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分别于年初和6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第一批和第二批项目建议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扶贫局(脱贫办)把关后,县发改局分批次编制年度贷款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请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联审会议审定,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的贷款项目方可实施,并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贷款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或者增减贷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县扶贫局提出申请,县扶贫局会同发改局制定调整方案并商请国开行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七条  严格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经县政府下达计划的贷款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第八条  贷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实施项目计划文件,分别向县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和发改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土地和规划文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或文字说明)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其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内容与县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贷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实行核准。
    (一)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实施方案的独立章节,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载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二)因特殊原因,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相关手续,并编制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初步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设计图册和附件等四部分组成,其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
    项目概算编制应遵循三级概算原则,即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和单位工程概算表。项目总概算表应包括建安工程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他费用中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可据实计取外,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审计等费用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费率和计算标准计算,不得随意提高标准。项目预备费只计算基本预备费,费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行编制,如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和生产工艺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概算总投资额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10%的,应重新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经县发改局批复后,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应一次性设计到位,严禁工程甩项。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实施以统规统建为主,统规自建为辅。对于无法连片进行整体施工,可以采取统规自建的方式,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统规统建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审计制。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应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或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调整方案或调整概算书,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及调整概算书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申请调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反映概算执行情况的有关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
    (三)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支持资料。
    (四)设计变更文件及调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五)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     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六)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一)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或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且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专家或评审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调整概算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按政府审定意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初步设计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定。工程单价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无相应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商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适用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初步提出工程单价,报县财政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工程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和项目验收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组织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就项目设计、工程量完成及工程资料收集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对工程实体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防雷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根据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有关资料文件等,全面详实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或进行决算审计备案监督。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因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质量评定存在困难的,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形成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竣工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明确。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在竣工验收后由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配合,邀请市发投公司、国开行陕西分行等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率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章  项目建设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将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分别报县财政局、扶贫局(脱贫办)、发改局、县扶贫开发公司、市发投公司及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和扶贫局(脱贫办)等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将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于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合规的实施主体,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上出现问题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项目应在宁陕县脱贫攻坚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