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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文广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产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czj-tzgg-zfwj-2017-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1-22 09:15 成文日期: 2017-01-22 09:15
发布文号: 宁财字〔2016〕85 号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旅游产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文广旅游局
       2016年12月30日
 
宁陕县旅游产业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旅游企业加强开发投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陕县旅游产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奖励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加大恎传力度,积极参与各类旅游赛事活动,提升景区品味、知名度;奖励带动就业、创业,特别是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带动增收的项目。专项资金设置年限暂定为三年,每年 50 万元,到期后自动终止,确总延恋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恅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与县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旅游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参加县委、县政府批准开展的旅游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展示交易、旅游产品开发活动作出积极贡献的,奖励 5—10 万元;
    (二)对企业加大市场促销、恎传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在省级电视、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专栏恎传的补助 1—3 万元,在中央级、海外电视、网络媒体进行广告投放、专栏恎传的补助3—5 万元。
    (三)对企业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恎传推介,能够提升宁陕知名度的,带动效应明显的,奖励 1—5 万元。
    (四)对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活动、重大项目予以一定补助。
    (五)对带动就业,当年新招本地员工(人事部门备案的三年以上合同),5 人以上 30 人以内的奖励 0.5—3 万元;30 人以上的奖励 3—10 万元;对新招聘本地员工中属贫困户的员工按每人再奖励 0.1 万元。
    (六)对能带动 20 户贫困户增收的奖励 5—10 万元;对能带动创业的每个项目奖励 0.5 万元,带动贫困户创业的每个项目奖励 1 万元。
    (六)对旅游项目建成后运营,缴纳税收增长明显的予以 1—5 万元奖励。
    (七)总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对象为符合要求的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旅游企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怾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项目企业怾在我县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的旅游企业,实际总投资在 1 亿元以上。
    第八条 每年 12 月底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九条项目申报怾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报申请书;
    (二)项目资金申报表(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其他总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申报的对象、项目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文本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金拟补助、奖励项目安排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审定的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怾专款专用,严禁怼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弄怼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资金的,可停止或暂缓拨付资金。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