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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科技创新及技术交易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zcfgjgfxwj-zfwj-2017-007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2-27 09:14 成文日期: 2017-02-27 09:14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7〕11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7〕007 —县政办00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科技创新及技术交易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
 
宁陕县科技创新及技术交易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率,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专利法》《陕西省专利条例》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及技术交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大赛,青少年科学影像节及转让前述技术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20万元,年底根据当年实际发生额进行预算调整、足额保证。结余部分可用于科技三项费支出。
    第四条  凡本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辖区内的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对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受理的专利,凭缴费(代理费、受理费)票据分别按照:发明10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300元/件给予奖励;
    (二)对成功申请并被授权的专利,凭缴费(授权费)票据及专利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5000元、实用新型3000元、外观设计2000元。
对由主管部门垫付完成相关费用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资金用于冲抵垫付资金,不再奖励。
   (三)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获奖项目予以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市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
    (四)对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自然科学类,青少年机器人大赛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大赛奖励的,按获奖项目予以配套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6千元、3千元;获得陕西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千元、2千元、1千元。对获得青少年科学影像节和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的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五)对本县出让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其技术交易纳税额同等数额的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奖励总额以5万元为上限。
    (六)对受让引进外地先进技术(限有效专利技术和5年内科技成果),两年内新增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新增纳税额的5%进行奖励,以10万元为奖励上限。
    (七)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和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奖项奖励。对已获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宁陕县科技创新及技术交易奖励申报表》,表中各栏填写内容必须翔实准确;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缴费收据、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奖励证书,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大赛、青少年影像节)奖励证书及相关文件、技术交易合同及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单位申请奖励的须提交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申请专利奖励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
    第七条  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
    1.奖励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每年11月份集中审核、办理一次。
    2.相关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宁陕县农水科技局。
    3.专利权人是多人的专利,由多个专利权人共同提出申请,奖金分配由专利权人自行决定。科技成果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进行申请,奖金由第一完成人自行决定分配。
    (二)审核:
    由宁陕县农水科技局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要进行现场考察和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给予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县财政局按预算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农水科技局。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单位申请的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农水科技局办理奖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剽窃、恶意侵权和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核实,除不予评奖外(已经发奖的,将追回已奖励的全额奖金),并通报批评,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