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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兜底脱贫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FB-xxfbxxb--shbz-2017-024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6-27 10:49 成文日期: 2017-06-27 10:49
发布文号: 宁政办函【2017】44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函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现农村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无缝对接,确保兜底脱贫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根据中、省、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和《安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台账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及《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十条措施的通知》,结合全县兜底脱贫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兜底脱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工作
   (一)开展清理排查。
    近期,市审计组进驻我县开展了扶贫资金审计工作,根据市审计组反馈,2015 年至2016 年度享受低保人员当中存在15 名财政供养人员、5 名城镇职工人员、8 名村干部,具体情况已反馈各镇。
各镇要结合市审计组反馈情况及贫困户数据清洗工作,组织人员逐村、逐组、逐户进行全面排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一户不漏,应保尽保;对家庭有大额征地补偿、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等家庭收入有变化或变化较大,导致收入越线的对象,要做到应退尽退。对以往政策性纳入保障的对象,要按现行政策筛查,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剔除,全面清除“政策保”。
    (二)坚持动态管理。
    各镇要根据《宁陕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0 号)要求,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按A 类(一年)、B 类(半年)、C 类(季度)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认真做好定期复核工作,分别于年底、半年末、季度末上报到期管理对象动态管理结果,对需继续享受的报请复审,对需停发的报请取消,确保低保管理进退有序,动态调整及时有效。
    (三)两项制度衔接。
    为做好扶贫制度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对不符合条件不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的低保对象,必须逐一说明原因,建立花名册报县民政局。
    二、特困供养工作
    (一)坚持动态管理。
    根据省、市政策规定,五保户死亡后,延发一年的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孤儿对象补助享受至成年。各镇要根据政策规定随时掌握五保对象、孤儿对象户口变动情况,如出现户籍变更的人员,要及时与县民政局沟通更改相关信息;如五保对象或孤儿对象死亡、人员变动的,需及时上报县民政局,防止超期领取五保供养金或孤儿生活补助。根据市审计组反馈,城关镇、广货街镇、龙王镇、新场镇各有1 名五保对象死亡满1 年后超期领取五保供养金,县民政局已函告相关镇,相关镇要按标准立即追回超领供养金,退至县财政局社保专户。
    (二)加大排查。
    各镇要结合贫困户清洗工作,对辖区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格按照现行五保供养条件,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坚决杜绝老人为享受五保供养与子女分户、子女有赡养能力不予履行赡养义务等行为。同时,要加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监护人的落实,对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必须调整,重新签订监护协议;不能确定监护人的,劝说五保对象就近入住敬老院,使五保对象衣、食、住、医、葬得到有效保障。
    三、医疗救助工作
    (一)整合统筹资金。
    根据省、市医疗救助“保证重点对象、兼顾一般对象”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特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可将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按临时救助程序予以申报临时救助,用临时救助资金实施救助。”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用临时救助资金实施救助,救助标准按医疗救助低收入对象1.2 万元上限标准核算执行。
    (二)分类实施救助。
    为提高救助效率,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内就医实施“一站式”救助,贫困户持合疗办印制的医疗保障证,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由医疗机构根据救助标准垫付民政医疗救助金,每季度与县民政局结算。贫困户以外的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救助及贫困户县外就医的基本医疗救助由各镇按临时救助程序申报办理,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附个人资料与医疗救助资料,每季度录入社会救助监控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参照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救助金实行“一卡通”发放,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打入个人账户。
   (三)调整救助标准。
    各类对象具体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基本医疗救助

对象类别

单次起付线(元)

救助比例

年度救助封顶线

门诊

住院

门诊(元)

住院(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

0

100%

100%

低保对象

0

50%

70%

800

1.5

特定救助对象

0

45%

65%

800

1.2

低收入对象

4000(贫困户0起付线)

40%

65%

500

1.2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象类别

门诊

二次住院救助

单次起付线(元)

救助比例

封顶线(元)

年度累计起付线(万元)

救助比例

封顶线(万元)

特困供养人员

0

100%

0

100%

低保对象

0

50%

5000

5

70%

10

特定救助对象

0

45%

5000

65%

低收入对象

4000(贫困户0起付线)

40%

3000

65%

因病致贫对象

——

——

——

65%

 
 
    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住院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年底一次性给予2000 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当年12 月初向所属镇提交申请,填写《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所属镇审核后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将救助对象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资料收齐后,于当年12 月15 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严格审批周期。
    医疗救助审批实行每季度审批一次,各镇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审核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并录入医疗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 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审批或结算。
    (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各连心(帮扶)干部应主动向帮扶对象解读《兜底脱贫社会救助政策一览通》,全面掌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象动态情况,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及时主动帮其申请办理医疗救助,助其渡过难关,确保医疗救助惠及到每一个贫困家庭,实现全覆盖。
    四、临时救助工作
    (一)下放权限。
    临时救助1000 元以下由各镇审核发放(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除外),1000 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发放,于每月25 日前将发放情况报至县民政局备案。
    (二)标准设置。
    根据系统升级要求,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标准予以细化设置,每户年度救助不超过2 次,单次救助封顶线为12000 元,具体救助标准依据《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6〕58 号)规定执行。
    (三)系统管理。
    各镇要加强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临时救助模块的管理使用,凡是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必须录入系统。
    五、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工作
    省、市将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纳入市对县考核及兜底脱贫季度考核点评内容。各镇务必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必须在各镇政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跟踪流程相关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申请方便、求助有门、办理及时。
    六、“三留守”工作
    各镇要以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抓手,认真组织开展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工作,摸清底数,建立“三留守”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按时报送“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汇总表及整改报告;建好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报送县民政局,并对监护问题、户籍问题、辍学问题、生活困难等四个问题,分类建立花名册。
    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根据5 月3 日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从2017 年5 月启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提高救助的准确性,实现阳光救助,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各镇要于5 月30 日前完成对五保、低保对象的所有成员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签字授权工作,将授权书报送县民政局,如救助对象拒绝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按相关规定将不再予以救助。
    八、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
    各镇要及时掌握高龄老人人员变动情况,有死亡的要及时上报;有符合条件需新增的及时填报相关表册报县民政局,做到动态管理、进出有序。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