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FB-xxfbgdwxxgk--zfwj-2017-038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7-11-20 09:48 | 成文日期: | 2017-11-20 09:48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115号 宁规〔2017〕015 —县政办013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宁规〔2017〕015 —县政办013
宁政办发〔2017〕115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宁陕县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县、文化兴县、旅游富民”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省级旅游示范县创建工作,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陕县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颁布后,新创建的国家3A级及其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其以上旅游度假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新被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80万元。
第三条 奖励(补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及其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其以上旅游度假区的奖励资金从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及其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其以上旅游度假区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景区品质提升项目奖补,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三)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及其以上旅游景区或省级及其以上旅游度假区的,优先列入中省旅游项目支持对象进行申报。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创建企业在次年2月底前向县文广旅游局申报上年创建品牌,申报材料包括成功创建景区品牌的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县文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16日印发,自2017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