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筒车湾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 XZF-gtj---2017-041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6-12 15:10 | 成文日期: | 2017-06-12 15:10 |
发布文号: | 宁政征字〔2017〕3号 | 公开目录: | 目标考核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2016年度第四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的批复》(陕政土批〔2016〕177号)批准,县政府依法征收宁陕县筒车湾镇龙王潭村1.0786公顷集体土地,筒车湾镇许家城村0.7185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宁陕县筒车湾镇龙王潭村新堰组干田梁和许家城村长坪组。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地类:耕地,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未主动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在拟征地告知书下达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