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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XZF-xzfxzf-ghjh--2012-0317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2-06-14 14:13 成文日期: 2012-06-14 14:13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55号 公开目录: 规划计划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根据全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43号)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县政府对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实施。中、省、市级财政根据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县医改领导小组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诺在2013年8月31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将对我县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债务化解任务,将扣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化债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镇(中心)卫生院。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有关的债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或者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形成的债务和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的补助范围。


    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发展建设中形成的长期债务,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省、市财政补助范围。


    四、筹资途径


    县财政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镇筹集资金用于偿债。


    五、部门职责


    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一)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提出化解债务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对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组织考核。


    (二)县卫生局。负责牵头清理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认真清理核实债务情况,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纳入政府性债务化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制止发生新债。


    (三)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补助办法;参与清理核实债务;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情况,合理安排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制止发生新债。
 

    (四)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规划;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防止超规模、超计划审批;参与清理核实债务。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进行抽查审核;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解债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审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六)县监察局。负责对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清理核实上报债务情况,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及时准确地为清理核实债务工作提供基础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发生新的债务。


    六、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分2个阶段进行,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时间表,有效推进各阶段工作的落实。


    (一)清理认定阶段(2012年6月—12月)。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清,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卫生局报送债务数据和有关债务基础材料(2012年9月20日前完成)。


    2.县卫生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将初步认定的债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公示。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审核汇总上报本县实际债务。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就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提出化解债务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医改办公室,同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2012年10月25日前完成)。


    3.根据省批准债务额度,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纳入政府性债务化解(2012年12月20日前完成)。


    (二)偿债化解阶段(2013年1月—2013年8月)。


    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债务化解方案和认定的实际债务,会同县发改、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统筹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补助资金,及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在基层逐步根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失去主要的偿债来源,债务问题已经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推进,成为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好“公益性”作用的历史包袱。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县发改、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安排部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严格划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纳入政府性债务化解。各部门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有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三)完善制度,杜绝新债。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四)严格纪律,追究责任。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县发改、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