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曾在我县原基层供销社双代店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公告
索引号: | QT-gxs-tzgg--2013-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13-10-10 09:56 | 成文日期: | 2013-10-10 09:56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部门财政预算和三公经费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安康市供销合作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曾在我省基层供销社双代店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的通知》(安供发〔2013〕65号)文件精神,现将曾在我县原基层供销社双代店(代购代销店)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双代员)发放养老补助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适用本公告。
1.曾在我县基层供销社双代店工作过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工作满3年以上,截止2012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3.具有我县农业户籍。
今后凡年满60周岁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按文件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凡符合条件范围人员,由本人向县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如商品调拨单、代购代销证明等),并提供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户主页及有本人出生年月和本人身份证号码页,户主不是申报人的,由户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证明户主与申报人的关系),提供两寸彩照3张。
2.对确实是无法找到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由不少于3人(申请人原工作的基层供销社1名同时期工作且具有正式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申请人工作双代店所在村1名同时期的村干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1名同时期村民)提供证明。所有证明人必须有相应的身份证明。
3.县供销社在对申请人的资料初审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供销社审批。
三、时间要求
凡符合陕供销政发〔2013〕114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2月10日,逾期我单位不再受理新的申报资料,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道平 联系电话:6822811 13700253877
宁陕县供销合作社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