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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索引号: XZF-xzfxzf-yjgl--2012-0028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2-05-14 11:10 成文日期: 2012-05-14 11:1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宁陕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工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县自来水公司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区供水安全正常运行;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技术支持。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第六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卫生防疫部门和自来水公司组成。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县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八条: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县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一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I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II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III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IV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IV级预警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I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县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市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前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15天内,将总结报告县政府,并抄报市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十八条: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执行《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