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ZF-xzfxzf-zfbfw--2012-024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2-02-02 14:09 | 成文日期: | 2012-02-02 14:09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2〕3号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幼儿
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2〕1号)
主送略:
为切实加强校车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车管理及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学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站在讲政治、重民生的高度,把校车及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县区、本单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监管,强化措施,夯实责任,完善机制,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逐校、逐园、逐生、逐车、逐船、逐驾驶员、逐行车(船只)路线安全排查、摸底,详细掌握本县区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船只所有人、驾驶员、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逐一核对建立台帐。一要排查学生居住地及乘车、乘船只上学情况,以校为单位建立台帐,一校一策,建立完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要排查校车情况,对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租用校车逐校、逐车进行排查,以县区为主建立台帐,对未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校车标牌的车辆,责令停运整改。三要排查接送学生上下学社会车辆、船只情况,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建立台帐,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接送学生的车辆、船只,坚决予以禁止。四要排查学校、幼儿园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社会车辆通行路线安全状况,设立并完善校车、社会车辆路线沿途停靠站点、标志标线、路牌等,对通行路线安全隐患要挂牌限期整改。五要排查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坚决清退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有精神疾病的校车驾驶人,对无证驾驶、准驾驶车型与校车不符以及不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一律禁止驾驶校车。六要排查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对外观标识不规范、座位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安全装置配备不齐全、应急出口不畅、超出年检验期的车辆,立即责令整改。
三、完善制度,确保安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一要建立落实校车和驾驶员申报登记制度。各县区要制定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加强校车源头管理,各学校、幼儿园使用校车必须前置申报备案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准驾同车型三年以,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交通伤亡责任事故,无精神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二要建立落实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校车驾驶员的专题培训、考核,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凡是培训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从事校车驾驶工作。三要建立落实校车定期检验制度。校车必须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性能、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继续使用校车标识。一经检验合格的校车,不得随意改装。经检验不合格的,注销“校车”资格。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四要建立落实校车日常检修制度。学校、幼儿园要参照营运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规定,坚持每日出车前、行驶、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并建立台帐,杜绝“带病车辆上路”。五要建立落实校车违章、违法处置制度。凡发生违章或交通违法行为的校车,公安、交警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校车管理有关法规和交通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应急预案和车辆发生故障预警机制。六要建立落实校车核载制度。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七要建立落实校车执法检查制度,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带病车辆、货运车、三轮车、拖拉机等接送学生上下学。
四、预防为主,加强教育
各县区要针对当地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实际,采取切实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学生及其家长乘车、乘船安全教育活动。一要开展学生、幼儿教育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要向学生、幼儿讲解乘车、乘船安全知识,使其学习掌握安全事故逃生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学生识别并坚决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船只上下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二要开展学生、幼儿家长及监护人安全教育活动。乡镇、社区、学校、幼儿园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给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要租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三要开展校车驾驶人员教育活动。教育、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校车经营单位等要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强化责任意识。四要开展全社会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标语、宣传栏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校车安全相关知识,加强社会车辆、船只接送学生的安全监督,努力营造全市关心学生安全、礼让校车的良好氛围。
五、专项整治,依法规范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校车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以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社会车辆、船只为主的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驾驶校车人员一律按规定从严处理,对驾驶非法改装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一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对驾驶员超负荷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一律安排转运,严禁罚款放行;对校车及接送学生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转送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责成按照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校车经营单位和学校管理的责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幼儿家长举报校车、社会营运车辆、船只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校车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校车及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会商研判和综合整治;要把校车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乡镇、学校,实行问责制;要根据本地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校车、接送学生社会车辆、船只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校车管理台帐。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
公安机关和交管部门负责完善校园、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员资格,依法严肃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校园周边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监控,依法监管社会车辆违法违规接送学生,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接送学生社会营运车辆、船只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社会车辆、船只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交通安全知识,营造全市关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履行校车管理和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的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在实处。
市政府将组织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检查校车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县区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