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FB-xxfbgdwxxgk---2017-2203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3-09 10:51 | 成文日期: | 2017-03-09 10:51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7〕19号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宁陕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灾害内容及等级划分
2.1 气象灾害
2.2 水旱灾害
2.3 地质灾害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应急指挥部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行动
4.3 预警支持系统
4.4 预警级别的确定
5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2 应急响应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5.4 应急通信方式
5.5 紧急处置
5.6 动员社会力量
5.7 气象灾害评估
5.8 新闻报道
5.9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6.4 灾害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装备保障
7.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5 监督检查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解释
8.3 发布实施日期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宁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由其它重大灾害引起的,事件的主管部门并非气象部门,但灾害的发展进程与气象相关或气象因子对救灾等有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灾害、异常环境气象事件和其它气象原因造成的突发公共事件。
(3)适用于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的突发事件,如森林火灾、环境污染或其它特殊事件,以及部门内部的灾难转移等应急工作。
(4)各镇、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2 灾害内容及等级划分
2.1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大风、低温等天气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
(1)重大气象灾害
①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大气象灾害
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2 水旱灾害
(1)重大水旱灾害
①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水库险情或垮坝;
②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
③洪水造成重要道路、国道、县道、高速公路中断;
④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⑤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2)特大水旱灾害
本行政区域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2.3地质灾害
(1)重大地质灾害
①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
②造成道路、公路交通干线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③其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2)特大地质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
3.1.1 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气象局、县农水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局等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镇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2 职责
3.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汇总、分析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为县人民政府调整防御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提供决策服务;负责协调应急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部门职能交叉等工作;执行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是:
县气象局:承担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地对外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暴雨、暴雪、低温、冰冻、寒潮、沙尘暴、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等天气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气象灾害监测资料信息,制定重大气象灾害服务方案,提供现场各种气象要素监测资料信息服务。
县农水科技局:加强各水库水情监测和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根据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预报预测信息编制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预案,制定农业防御灾害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农村、农民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生产自救工作,做好农业灾情信息通报。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制定实施应急措施。
县住建局: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及时提供全县危房和建设工地信息,制定和实施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抢险救援方案。
县林业局: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灭火、抢险方案,做好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通报森林火情及灾情信息。
县卫计局:根据现场气象信息做好重大传染病、人禽流感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调配医药用品,做好灾区、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事故性质认定和提出初步处置、处理意见。
县交通局: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信息,保证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组织人力、物力做好公路、水路等交通道路的灾前加固,灾中抢修,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组织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财政局: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应急资金以及其它应急工作拨款的准备。
县文广旅游局:组织并协助旅游景区做好疏散游客及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县电信部门:负责组织通信线路、网络抢修,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和报送的通信线路畅通。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供电线路抢修,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气象服务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3.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
②督查、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
③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④具体协调处理气象预警应急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县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县级气象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4.2 预警预防行动
县人民政府收到县气象主管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4.3 预警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4 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1) 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等级达3级、强雷电灾害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失踪)人数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2)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失踪)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3)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4)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特大雷电灾害、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失踪)人数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气象灾害。
5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县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5.2 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县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县政府,同时上报市政府;情况特别紧急的,由县政府研究部署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并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及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气象灾害情况通报》。
(2)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5.4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5.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5.6 动员社会力量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7 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5.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5.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6.2 社会救助
(1)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6.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6.4 灾害保险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保险公司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县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发改局、经贸局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气象部门申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7.5 监督检查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气象部门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8.2 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较大、重大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特大、极大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本预案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一个或多个镇村内,将出现暴雨(雪)和干旱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Ⅰ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降雨量仍将达到100毫米以上,可能形成流域性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公路、电力、通讯受到严重影响,设施农业受到严重威胁。
(3)干旱:
3个以上镇村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村出现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经出现并对公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重大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一个或多个镇村内,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Ⅱ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可能形成流域性洪水或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公路、电力、通讯受到较大影响,设施农业受到较大威胁。
(3)干旱
2—3个镇村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镇村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4)寒潮
5个以上镇村温度下降达到以下标准,且伴有6级以上大风:预计行政区域内未来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4℃以上,且最高气温在5℃以下,或24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最低气温在0℃以下。
(5)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大风,或1个以上镇村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或阵风13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6)高温
过去48小时3个以上镇村最高气温达到37℃,且有1个以上镇村出现40℃以上的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37℃以上,且有1个以上镇村出现40℃以上的高温天气。
(7)冰冻
过去48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9.1.3 Ⅲ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一个或多个镇村内,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严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Ⅲ级预警。
(1)暴雨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降雨量仍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1个以上镇村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可能对公路、铁路、通讯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
(2)暴雪
过去24小时2个以上镇村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暴雪天气已经出现,且已导致公路、电力、通讯受到影响,设施农业受到威胁。
(3)干旱
2个以上镇村综合气象干旱等级达到重旱等级,预计未来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仍将进一步发展。
(4)寒潮
5个以上镇村温度下降达到以下标准,且伴有5级以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2℃以上,且最高气温在5℃以下,或24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最低气温在3℃以下。
(5)大风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10级)以上大风,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6)高温
过去48小时3个以上镇村最高气温达到37℃,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镇村仍将出现37℃以上的高温天气。
(7)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1个以上镇村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导致交通运输受到较大影响,主要公路已经封闭,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8)霜冻
霜冻(9月中旬—11月上旬,3月上旬—4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内3个以上镇村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3℃以下,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较大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生较大影响。
(9)冰雹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强冰雹天气,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已经出现分散的强冰雹,影响1个以上镇村,未来仍将持续或加强。
(10)冰冻
预计未来48小时内2个及以上镇村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低温
过去72小时3个以上镇村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至翌年4月)。
(12)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应急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
预报预测未来在一个或多个镇村内,出现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将主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发布气象灾害Ⅳ级预警。
(1)暴雨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地将出现大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天气,有可能对城乡基础设施造成一定影响,主要河流堤防、水库出现险情。
(2)暴雪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1个以上镇村将出现连片10毫米以上的降雪,导致公路、电力、通讯受到一定影响。
(3)寒潮
3个以上镇村温度下降达到以下标准,且伴有5级以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内日平均气温下降10℃以上,且最高气温在5℃以下,或24小时日平均气温下降8℃以上,且最低气温在3℃以下。
(4)低温
过去24小时3个以上镇村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0月至翌年4月)。
(5)高温
预计未来48小时内3个以上镇村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且有1个以上镇村出现成片37℃以上,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雷电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并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或雷电已经造成人员死亡,且雷电天气持续。
(7)大雾
预计未来24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导致交通运输受到影响,车流限速,主要公路准备封闭,预计可能仍将持续。
(8)霜冻
霜冻(9月中旬—11月上旬,3月上旬—4月下旬):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镇村地面最低温度下降到0℃以下,出现可能对当季主要作物产生影响的霜冻天气,或者上述天气已经出现且仍将持续24小时以上,并且已经对当季作物产生影响。
(9)冰雹
预计未来48小时内2个以上镇村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我县地形复杂,各种灾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分级表
灾种
分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暴雨 √ √ √ √
暴雪 √ √ √ √
寒潮 √ √ √
大风 √ √
低温 √ √
高温 √ √ √
干旱 √ √ √
雷电 √
冰雹 √ √
霜冻 √ √
冰冻 √ √
大雾 √ √
9.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会对农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