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黄泰蓉同志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索引号: | XW-rdb-tzgg--2014-0016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4-03-07 14:15 | 成文日期: | 2014-03-07 14: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2014年3月4日宁陕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黄泰蓉同志工作变动并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宁陕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黄泰蓉辞去宁陕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陕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