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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XZF-zfb-tzgg-fgwj-2016-003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6-08-15 17:01 成文日期: 2016-08-15 17:01
发布文号: 宁规〔2016〕007—县政办006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6〕007—县政办006

 

宁政办发〔2016〕81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宁陕县政府采购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并能够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招标业务。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实施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 
    3.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资料; 
    3.对采购人资料、信息进行保密; 
    4.接受采购人及其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理机构信息库的组建和监督工作以及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


    第八条  建库信息和代理机构入库条件,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发布公告,按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确定入围代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具有甲级资质,特殊专业或代理项目投资额度低于300万元、技术简单、招标内容单一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资质;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具有良好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六)承诺遵守代理机构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能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的代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近三年来的资信情况及服务承诺事项;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四)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同一代理机构具有多个专业资质等级的,允许按专业类别同时申报不同的专业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按类确定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入围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从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按专业资质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个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招标入选结果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代理机构纳入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中。
   

第三章 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择代理机构及相关代理活动必须在县级财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公开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采购人即可到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选择确定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抽取确定一个代理机构。重大项目在实施招标前,应根据项目规模、专业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周期,由采购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确定代理机构数量、等级后进行抽取。
    第十六条 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代理机构,其代理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下的,可参加次轮抽取;代理项目总投资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的代理机构暂不参加次轮抽取,待次轮抽取结束后再正常参与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采购人需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进行预约。县财政部门在县监察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随机抽取选择确定委托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县财政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及被选中的委托代理机构应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委托代理规定


    第十九条 被随机抽取选定的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法开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项目单位名称及行业监管部门;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四)随机抽取确定的时间;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合同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概况;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
    (四)委托期限;
    (五)双方依法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下浮标准收取。
    采购人在安排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同时安排代理服务费预算,采购人应从安排的预算或节约的采购资金中支付代理服务费。
    采购人应按规定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下浮代理服务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只能在规定的浮动标准内下浮代理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代理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代理机构资质挂靠。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以及评标、谈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代理机构信息库内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库内招标代理机构档案,详细记录代理机构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质疑查实情况,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考评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内代理机构进行更换和补充。
    库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加随机抽取资格并清除出代理机构信息库。
    (一)被随机抽取确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的;
    (五)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人不按规定随机选择确定代理机构的,县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拨款等事项,并由县监察部门对采购人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规情节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列入违法违规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随机选择确定代理机构过程中,对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