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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xzfxzf-zfbfw--2012-0243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2-02-06 14:13 成文日期: 2012-02-06 14:13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4号 公开目录: 城乡建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和移民搬迁、灾民安置、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我县210国道两侧建房明显增多,建房行为亟待规范。为全面加强国道干线公路沿线建筑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是指禁止在公路两侧建设永久性设施的距离,国道控制区距离为从公路用地外边缘起向外不少于2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公路两侧控制区修建(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交通、国土、住建等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公路、国土、住建等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原地改建;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建设。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镇根据各自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在编制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住建、国土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管理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住建、国土等部门审批发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新建村居、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城镇道路与公路交叉口设置,应按批准的规划由公路管理部门与住建部门具体确定。


    三、严格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设置
 

    (一)非公路标志牌,是指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牌,如经营的广告牌、立式店牌、招牌、厂家指向牌等宣传广告标志,以及非经营性的政策宣传公益标语等。为确保路容路貌规范美观,由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牌实行统一设置,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确需设置的,应按程序向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标志牌或者标志杆上附设、张贴或悬挂其它标志。


    (三)凡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牌,由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四、加强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管理
 

    为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应尽量减少公路平面交叉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做到:
 

    (一)必须由当事人向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土地使用、建设规划手续,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到场勘查,填写审批表,报市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书并收取补偿费后方可施工。补偿费的收取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连成片或2户间距小于10米的沿路经营业户,需开设平面交叉口的,必须两户共用1个道口。单个道口的宽度:大型加油站控制在14—30米,其他经营户控制在6—16米。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先实施路宅分家,石砌边沟保证排水畅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平面交叉道口、石砌边沟的结构,可根据地形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同一线路相邻路段应保持相同形式。


    五、强化公路路面监控管理
 

    (一)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制和公路巡查制度要求,加强路面巡查,坚持依法严管,严肃查处公路两侧违法建筑行为。各镇应积极配合公路路政认真排查当年新建房情况,建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档案,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对公路两侧的违法建筑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加水、倾倒废物、挖掘公路、埋设管线、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长期停放车辆、进行集市贸易及其它侵占公路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公路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查处,保障公路及交通安全。


(三)上公路行驶的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城市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四)禁止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绿化物。确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部门代为补种。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搞好公路两侧绿化、净化、美化工作。明确工作重点,落实整治任务。
 

    六、严格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管理


    (一)加强宣传。县公路段要深入国道210沿线各镇,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的实施,采取出动宣传车、送发宣传单、刷写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使广大群众进一步知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政策规定,增强大家遵纪守法、爱路护路的意识和自觉性。各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双创工作的深入推进,加强与规划、审批和建设单位的沟通,及时宣讲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法律政策规定,保证移民安置、新村建设项目规划合理,建设施工行为规范。县电视台、网站要做好跟踪报导,并通过社会媒体做好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整治。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要对公路沿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在建房屋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确定的整治重点,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房行为,清理违法占道施工现象,规范建房户与公路的平交搭接,消除道路污染,保证公路线形顺适、排水顺畅、路宅界限分明。县公路段要汇总整治情况,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区建房登记和查处资料,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建房控制区建房联合审批制度,杜绝新的违法建筑发生。


    (三)加强领导。为保证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宁陕县政府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叶庆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廖德谦、县公路段段长陈家昌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扶贫局、监察局、纠风办、广电局、安监局、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陕公路段路政大队,县公路段副段长徐小波任整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