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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nzf-cxjs-2013-0022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3-01-13 20:20 成文日期: 2013-01-13 20:2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3〕2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宁人大发〔2012〕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1日

 

宁陕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行为,有效解决城区道路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保障城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道路范围内(含人行道)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占用城区道路上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按本办法规定缴费。
  第四条  县住建、交警、物价、地税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确定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主体,并对停车泊位收费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县交警大队负责城区道路上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制定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地税局负责监制和管理收费票据。
  第五条  县住建局、交警大队负责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在不影响通行的原则下,科学设置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制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上从事经营及其它有碍市容市貌活动。
  第六条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只准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范围内禁止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
  第七条  县住建局、交警大队在特殊区域设置摩托车专用泊位。摩托车在摩托车专用泊位停放不收费。
    第八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第九条  载货车、工程车、农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城区道路及临时泊位上停放,大中型客运车辆必须在客运站停放,公交车必须在站点停放。
    第十条  城区道路临时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按照相关法规核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主体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泊位费,并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停车秩序。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的救护车、环卫车、消防车、执法车、军警车和电力、供水、供气抢修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三条  停车收费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收费。
  对不出具合法票据或者出具虚假票据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县住建、物价部门投诉。对停车收费管理混乱的,由县住建部门终止其停车泊位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对不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的,由县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县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所产生的拖移费用由驾驶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擅自设置或者拆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县住建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停放者应当听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对拒绝、阻扰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拒绝交费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