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关镇关二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 XZF-gtj---2016-020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6-11-04 09:03 | 成文日期: | 2016-11-04 09:03 |
发布文号: | 宁政土征告字[2016]3号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的批复》(陕政土批〔2016〕137号)和《关于宁陕县2012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保障性住房)的批复》(陕政土批[2012]1315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征收宁陕县城关镇关二社区1.8938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关二社区鱼洞河,面积1.8938公顷(28.4亩)。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耕地13万元/亩。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登记的不再重复登记);对未主动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在拟征地告知书下达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五、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