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皇冠镇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 | XZF-gtj---2017-0345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5-15 11:44 | 成文日期: | 2017-05-15 11:44 |
发布文号: | 宁国土征告字[2017]1号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2015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5〕851号)和《关于宁陕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16〕137号)批准,按照宁陕县县政府安排,依法征收宁陕县皇冠镇兴隆村、双河村8.5493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兴隆村4.9581公顷,双河村3.5912公顷)。现就征收该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宁陕县皇冠镇八宝村、兴隆村、双河村、河心堡村。四至详见红线图。
二、征地地类:耕地。
三、征收土地类别及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照耕地22410元/亩(含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其中13000元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户;剩余的9410元作为安置补助费,由皇冠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落实给被征地农户在政策范围内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四、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参照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补助)标准。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七、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地农业人员由皇冠镇政府及兴隆村、双河村村委会负责进行妥善安置,安置补助费由皇冠镇及兴隆村、双河村村委会用于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
八、违法建筑及抢栽抢种青苗处理
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处理。
九、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户主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有申请听证和申请裁决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