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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

索引号: XZF-zfb-nzbf-hjbh-2014-0048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4-08-07 15:09 成文日期: 2014-08-07 15:09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4〕56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4〕40号)和《安康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暨2014年工作方案》(安政办发〔2014〕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围绕“调结构、优布局、强监管、严考核、广宣传”主线,全面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措施。到2014年底,按旧标准三参数评价(PM10、SO2、NO2)优良天数保持在357天,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上年下降1%、二氧化氮(NO2)浓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空气中降尘强度低于18吨/平方公里•月。
    以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新标准。全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县城空气质量实现根本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唐新成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田  鑫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县环保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发改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安监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食药监局局长
            县质监局局长
            县交警大队队长
            县双创办主任
           县电力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邓永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日常工作。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集中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淘汰宁陕县水电有限公司碳化硅厂落后产能和设施。2015—2017年,按照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原则,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发改局、工商局、环保局、宁陕供电分公司)
    2.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禁止审批新建、改建燃煤锅炉。县经贸局要对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除进行监管,县质监局要对拆除的锅炉进行登记注销。(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质监局)
    3.推进清洁能源利用。积极推进“煤改气、油改气”,加强天然气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级气化率提高到60%以上,县城天然气管网铺设到位的街道实现餐饮业、居民炊事用能燃气化。积极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工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布局。县发改局要制定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县经贸局要制定燃煤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经贸局、环保局、交通局)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4.开展机动车节能减排工作。全面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到2014年底以前,完成市局下达我县淘汰200辆“黄标车”以及老旧车辆的任务。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并使用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并使用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
    5.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逐步将“黄标车”限行和“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严格机动车年度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无标车不得发放年度安全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
   (三)治理县城扬尘污染。
    6.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拆除工程推行湿法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建筑工地沙土堆料场进行防风抑尘覆盖,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逐步推行预拌砂浆。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天气时,应暂停建筑工地出土、拆迁、倒土等所有土石方作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气象局、双创办、环保局)
    7.强化县城街道及重点区域清扫保洁。细化落实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整治责任,把所有街道保洁任务逐一分解到各单位,实行领导和部门包抓,积极开展环境卫生义务清扫劳动。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的硬件配套投入,逐年提高道路机扫率。(责任单位:县双创办、住建局)
   (四)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8.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和节能审查工作,将清洁生产实施情况纳入企业节能减排绩效考核和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范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
    9.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环境监管。加大工业企业集中整治力度,依法取缔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燃煤粘土砖瓦窑、石灰窑和石料加工等小企业。(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经贸局、宁陕供电分公司)
    (五)深化治理城市面源污染。
    10.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县城、集镇范围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店必须安装家用抽油烟机,确保油烟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使用木炭从事烧烤的业主必须改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并入室经营,严禁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双创办、环保局、工商局、药监局、住建局)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按照《宁陕县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4〕23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减少可挥发性有机溶剂(VOC)排放量。2014年,对全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改造计划,启动加油站油气改造工程;到2015年,全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要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
    12.加强秸秆、垃圾焚烧监管。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生活垃圾废物等生物质。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集中收集城乡居民生活垃圾,送县城或集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双创办)
    13.限制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冥币纸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双创办)
   (六)开展县城和周边山地森林绿化。
    14.推进县城及周边绿化建设。扩大县城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公园广场、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建设,对城区裸露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及时进行遮盖或绿化补植,减少尘土飞扬污染环境。着力扩大森林资源数量,推进县城周边山地森林化,建立全民植树造林常态化机制,加大森林抚育和未成林造林地的管护力度,全县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大气环境保护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抓好落实。8月30日前,县“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实施方案及工作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县环保局备案。(联系电话:6823373;邮箱:nshjbh@163.com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三)严格准入关口。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核和节能审查准入关,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节能审查的源头预防和控制作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空气质量监测网。
    (四)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各镇、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督办,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并追责;对渎职、失职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