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破坏城区公共设施的通告
索引号: | QT-znjqtjgscb---2015-0015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5-06-02 08:51 | 成文日期: | 2015-06-02 08: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污染防治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严厉打击破坏城区园林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设施(花坛围栏、花箱、草坪、行道树等)、市政公共设施(井盖、座椅、路灯、景观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护栏等)、环卫设施(垃圾桶、果皮箱等)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公共设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保护、爱护公共设施,共同做好维护公共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三、严禁故意破坏花箱、花卉、座椅,向花箱内扔放垃圾、杂物等;严禁故意踩踏绿化带,向绿化带和垃圾桶内泼洒开水、泔水、热炉灰、倾倒建筑垃圾等;严禁随意砍伐、摇晃、攀折绿化树木或在绿化树木上钉钉子、结绳、挂拖把、晾晒衣物等;严禁擅自挪移、损坏、拆除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随意张贴野广告;严禁向路灯、公益性宣传广告牌投掷物体;严禁其它损毁、危害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对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公安局、双创办、住建局等部门将坚决依法制止,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制止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举报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案件的,经查证属实,由各责任主体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举报电话:110;0915—6825519、6826775、6822954。
特此通告。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