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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zfb-nzbf-hjbh-2016-0122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6-05-23 00:47 成文日期: 2016-05-23 00:47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6〕59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宁陕县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所辖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治理,维护环境安全。
    (三)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严格环境准入,组织所属各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认真落实上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督促指导所辖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做好家庭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定和制度,对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二)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编制本县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四)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会同发改部门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计划。
    (五)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建设和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七)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本县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八)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九)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一)拟定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本县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环境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五)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部门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好“绿色校园”创建活动。
    第十条  农业水利科技部门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修复和治理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和管理秸秆
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负责制定并实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六)负责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向河流库坝排污的设置。
    (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九)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十)负责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二)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及河道采砂场进行监管;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对河道排污口进行监管,特别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十五)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十七)组织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十八)配合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等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经贸部门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二)按照产业政策,负责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五)负责对成品油销售对接,做好油品经销企业油品升级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工作;在机动车辆定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负责城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组织依法取缔违法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
    (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县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落实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
    (六)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
    (四)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处理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
    (一)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城乡(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对城乡(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进行把关。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文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三)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和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要求,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制订生活污泥处置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五)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推进绿色施工。负责对施工工地、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
    (六)协助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清理一、二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双创办)
    (一)制定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检查、评比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二)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计划和实施。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
    (一)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指导公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研究提出绿色交通制度体系框架,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林业部门
    (一)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二)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
    (三)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生态系统。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
    (五)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商部门
    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一)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新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环境。
    (四)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五)制定实施旅游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
    (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三)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
    (四)制订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
    (一)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加强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环境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的合法、合规、效益等情况,推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抄告的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负责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或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回。
    (三)监督生产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负责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编号、发布和报备。
    (六)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锅炉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检查体系,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监测。
    (九)负责全县餐饮单位的餐饮油烟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餐饮油烟治理工作。
    (十)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二)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境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防范次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统计部门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气象部门
    (一)制作和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霾天气灾害预警信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含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联合环境保护部门制作和发布空气质量预报,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