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公告
索引号: | XZF-ajj-tzgg-zfxxgk-2013-0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3-12-09 11:18 | 成文日期: | 2013-12-09 11: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201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县城范围内(南至引线桥、北至城关初中、东至东河变电所之间)销售烟花爆竹必须实行专店销售(除烟花爆竹外,不得同时经营其他商品),县城范围外零售点提倡专店销售但也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要求: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距离不小于2米;专柜长度不小于1.6米,宽度不小于0.6米,高度不小于0.8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店或专柜均应达到如下条件:
(1)销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不得与做饭、居住场所在同一室内,不得有火源,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醒目的警示标示。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1)城区范围内专店经营,由经营户直接向安监局书面申请,县安监局派工作人员对专店硬件、周边安全距离等条件实地审核;
(2)城区范围外专柜经营,欲申请的商户在当地镇政府申请,由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硬件、周边安全距离等条件实地审核并登记统一报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条件的商户进行统一培训并组织考试(培训、考试时间确定后另行通知),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之规定实施审批、发证。因国家规定烟花爆竹销售点之间间距必须达50米以上且销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该地规划户总数,同一地段有多户提出申请且均符合经营条件的,先申请者享有优先获批权。
三、201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由于办证总数不得超过该地规划布点总数,如规划布点指标提前用完,将不再受理该地零售许可申请。
四、县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宁陕县文武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地址:县供销社楼下)进货,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未从合法批发企业进货的均属违法行为,除按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处罚外,由此造成的任何事故将由销售户承担责任。同时,2013年度各烟花爆竹零售户在取得201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从2013年12月5日开始不得再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震慑不法分子和非法行为。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规定出店经营、跨区域、超范围经营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没收、处罚;发现严重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纳入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处理。
县安监局联系电话:6825526
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