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索引号: | XZF-xzfsyjj-tzgg-spypjg-2013-0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3-07-09 10:27 | 成文日期: | 2013-07-09 10:27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餐饮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参与调查处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兑付工作,建立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平台,建立健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制,公布举报途径和举报事项,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四、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向餐饮消费者提供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三)向餐饮消费者提供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制作食品的;
(四)向餐饮消费者提供变质、过期、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参假参杂伪劣食品的,或者无QS认证、无厂家信息、无生产批号或日期食品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处理给违法加工“地沟油”的,或者向餐饮消费者提供使用“地沟油”制作食品的;
(六)其他涉及餐饮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监管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5%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3%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给予奖励。上述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查处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奖励。对举报违法使用食品非法添物制作食品的,以及餐饮单位内部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七、有奖举报原则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
八、举报奖励资金拨付和申领
举报人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需由市级监管部门查处的,由县级奖励,奖金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查实情况和奖励级别进行认定并审核,从基金中拨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