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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FB-xxfbxxb---2017-006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7-06-21 15:11 成文日期: 2017-06-21 15:11
发布文号: 宁安监字〔2017〕50号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宁陕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宁陕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宁陕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宁政办发〔2016〕126号)、《宁陕县2017年开山采石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中、省、市、县关于非煤矿山整合、提升、整治、关闭等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监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促进矿山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法依规对矿山企业实施关闭: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5.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实施整合关闭。
    6.配合国土、环保部门做好重大地质灾害、资源整合、不具备最小开采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
    (二)大力推进尾矿库“头顶库”、“浆砌石库”整治
    1.依据《陕西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安康市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要求,要认真落实治理工作任务,掌握尾矿库“头顶库”、“浆砌石库”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治理工作方案,督促尾矿库企业选择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确保我县尾矿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2.加快尾矿库“头顶库”、“浆砌石库”治理工作进度,确保2018年前全面完成2座“浆砌石”、5座“头顶库”尾矿库治理;切实做好财政资金支持“头顶库”“浆砌石库”治理项目,推动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3.落实尾矿库治理责任,对长期未治理隐患的企业纳入全省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陕西”等媒体将失信企业曝光,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变更、不延期,不给予环保审批和安全许可。
    (三)着力整治矿山易发事故
    1.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2.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3.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4.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1.按照县政府“三保三治”工作要求,实施矿山安全、发展、环保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的原则,推动资源整合,扭转我县小矿山散、弱、差局面。
    2.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
    3.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强制推动所有地下矿山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强制推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分台阶开采;小型采石场工作面作业人员禁止超过3人等规定;大力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4.坚决执行地下矿山年开采5万吨 、露天矿山年开采10万吨等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矿山准入门槛,进一步提升矿山本质安全能力。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1.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根据《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文件要求,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
    2.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3.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报请发证机关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5月30日以前)。全面掌握县境内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头顶库”“浆砌石”现状、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及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一面墙”开采的矿山、应淘汰的非阻燃电缆、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施设备情况、停产矿山企业情况等相关事项。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企业结合各自实际,编制整治计划。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是制定尾矿库“头顶库”“浆砌石”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四是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现状,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五是切实做好探矿企业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各企业对照《方案》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和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底)。县安监局对企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已责令整改企业逐一复查。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整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从保障矿山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要扎实开展全员全岗位的风险辨识,使每个员工熟悉操作规范,熟知本岗位安全风险;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宣传培 训,强化员工安全技能学习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强化执法,落实整治措施。对安全投入不足、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因隐患整治不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实施上限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整改无望的矿山,将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