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索引号: | XZF-gsj-tzgg--2017-0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4-07 15:20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15:20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和监督检查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学校、企业、工地和农村等集体聚餐提供者禁止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