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zfb-zcfgjgfxwj--2016-0010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16-02-26 01:28 | 成文日期: | 2016-02-26 01:28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15〕90号 宁规〔2016〕002—县政办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16〕002—县政办002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
宁陕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1999〕15号)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进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和推进城市环卫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3〕20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营运车辆、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医疗垃圾等废弃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医疗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县城区主次街道、背街小巷等公共区域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已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居民小区的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不包含本办法所指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或居民小区(楼、院)内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另行计费。
第五条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补偿成本”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价上涨或下降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公开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方便缴费者缴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详表)。坚持按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财政、监察、物价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执收代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纳入宁陕县环卫主管部门指定收费专用账户。垃圾处理的收费年度确定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者应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第八条 对按时一次性主动到缴费中心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按类别给予1%—10%鼓励优惠,具体操作办法由环卫主管部门确定。不按期交纳的,对居民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垃圾处理费3‰的滞纳金,其他每逾期1天加收应缴垃圾处理费1‰的滞纳金。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由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可实行委托单位代收代扣,并由委托单位向代收单位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计提手续费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10%。其中:代收代扣单位部分可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5%的手续费,代收居民垃圾处理费可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10%的手续费。手续费用于弥补代收代扣单位经费和奖励成绩突出人员。收费单位需向代收代扣单位出具收费委托书。单位代收代扣具体为:
1.城关镇(社区)代收所辖城区社区居民住户、暂住户垃圾处理费;
2.县财政局代收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垃圾处理费;
3.县运管站代收营运车辆(含客运、货运)、汽车修理厂、洗车行等垃圾处理费;
4.县住建局代收建筑施工企业路面保洁费及其生活垃圾处理费;
5.商贸步行街管委会代收商贸步行街摊点垃圾处理费;
6.市场经营业主代收集贸市场摊位经营者的垃圾处理费;
7.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代收垃圾处理费;
8.以上单位代收之外的垃圾处理费由环卫主管部门委托收费单位收取。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在校学生按注册人数由学校缴纳。
第十二条 本县车辆缴纳垃圾处理费实行一票制,按属地交费后配明显的完费标志。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县城区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监测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2021年2月28日失效。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