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5839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50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50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40185
  • 宁陕县财政局

    7095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4473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4119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43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826
  • 宁陕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2175
  • 宁陕县教育体育局

    2136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689
  • 县应急管理局

    1467

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索引号: FB-xxfbxxb---2017-008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7-06-25 18:00 成文日期: 2017-06-25 18: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结合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农水科技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排污,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据《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河道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打井、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及废弃土石料和其它废弃物。一经发现,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乱采滥挖砂石、淘金等行为,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要求作业,一经发现,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地点、时间、开采范围和设计容量进行开采。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禁采期采(6月1日—10月15日)砂机械设备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一经发现,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八、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除钓鱼杆以外的渔具捕鱼,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没收作案工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非法制造、销售炸鱼、毒鱼药品和电鱼、网捕鱼和其它禁用渔具。一经发现,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实行县级、镇级、村级河长+警长负总责的区域管理责任制。村级河长要加强巡查,发现涉河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级河长及公警长, 并协助违法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炸鱼、毒鱼、电鱼、网捕鱼、捕捉贩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乱采、乱挖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农业、供销部门负责对有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施销售登记制度,严把毒鱼药品的源头关。
本办法由县农水科技局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农水部门:6822612   6822622
环保部门:68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