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洞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告
索引号: | FB-xxfbxxb---2017-0565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7-07-25 11:58 | 成文日期: | 2017-07-25 11:58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加强渔洞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质达标,保障县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渔洞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鱼洞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鱼洞河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油类,禁止排放工业废液、废渣,禁止排放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废渣及物品;
(二)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从事动物放养及网箱养殖;
(三)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从事餐饮、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四)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河道采砂、取石;
(五)禁止在鱼洞河水域炸鱼、电鱼、毒鱼、网鱼、垂钓鱼等一切捕杀水生动物;
(六)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有污染的企业,;
(七)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设立有毒物品和酸液、碱液、农药、化肥、油类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场;
(八)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九)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一)禁止在鱼洞河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畜禽等动物养殖、屠宰;
(十二)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其他禁止规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鱼洞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鱼洞河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违反本公告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宁陕县农水科技局 6822612
宁陕县公安局 110
宁陕县环境保护局 6812369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6822221
宁陕县农水科技局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环境保护局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